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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作者:中国早教网  来源:儿童早期发展高层论坛   时间:2007-11-22 16:51:27

  1990年9月,联合国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这两个文件,并于1992年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确定了到二十世纪末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近十年来,中国政府遵循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宗旨和精神,在履行《儿童宣言》和《行动纲领》,实施《儿童纲要》,推动儿童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持久而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启动后续行动

  1992年,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参照儿童发展全球24项目标,中国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包括10项主要目标、39项支持性目标和为实现目标应采取的策略措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此后,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以及99%的县(市)都制定了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纲要的实施

  第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实施纲要提供组织保证。国家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绝大多数地市、县也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机构的设立,使《儿童纲要》的实施纳入了政府工作范畴,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坚持“儿童优先”,加强政府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两次召开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儿童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均将《儿童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逐步加大了对儿童教育和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义务教育年度拨款由1993年的333.56亿元增至1999年947.24亿元,年增长率为19%,妇幼卫生保健和防疫经费分别从1990年的3.05亿元和12.03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10.46亿元和33.88亿元,年均增长14.68%和12.19%。1993-1999年全国缺水地区改水累计投资达310亿元。

  第三,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原则。规定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保护儿童有关的法律,从不同角度,体现和贯彻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儿童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刑法》在严厉打击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等侵害儿童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等方面做了规定,并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各级政府的职责及具体原则;《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对儿童受教育权、卫生保健、未成年工的年龄界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和劳动保护做了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对残疾儿童、女童及被收养儿童的保护做了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多项保护儿童的行政法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为促进儿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合实施《儿童纲要》,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尽力保护所有儿童享受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的平等权利。

  第四,对儿童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保证实施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国家和地方都成立了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制定了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对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消灭脊髓灰质炎、普及卫生厕所、普及安全饮水、普及基础教育、保护困境儿童,扩大儿童早期发展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定期收集这些指标的数据资料,综合分析评价各地、各部门的实施效果。1995年和2000年,我们分别进行了纲要的中期和终期评估,完成了儿童发展的国家报告,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新的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第五、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发挥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和大众传媒的作用。各级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组织儿童开展课外活动、夏令营,救助失学儿童,组织培训、讲座,深入家庭宣传,咨询、散发宣传品等形式积极参与儿童工作;中央和地方的大众媒体将“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实施《儿童纲要》取得显著成就,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经过近10年的努力,中国实施《儿童纲要》取得显著成就,儿童发展的24项全球目标有21项已经实现,儿童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儿童死亡率降低,健康水平提高。2000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达到3180所个,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络。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九十年代初的50.2‰和61‰下降到2000年的32.2‰和39.7‰,孕产妇死亡率从1989年的94.7/10万下降到2000年的53.0/10万,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消灭了脊髓灰质炎,五岁以下儿童低体重患病率从1990年的21%下降到2000年的10%,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率提高,男女童受教育差距缩小。到2000年,中国在85%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上升到2000年的99.1%,女童入学率为99.07%,男女童入学差异由1990年的2.91个百分点下降到2000年的0.07个百分点,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上升到2000年的94.5%,青壮年文盲率2000年下降到5%以下。

  ——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得到改善。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努力为儿童生存、发展创造条件。2000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92.3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4.84%。

  ——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孤儿、残疾儿童和流浪儿童得到政府特殊关怀和照顾。国家现有儿童福利机构110所,收养孤儿34000多名,S0S儿童村9所,收养孤儿900多名。此外,全国有各类康复中心、站、班近万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27个;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人数上升。1999年,残疾儿童在校生371625人,视力、听力语言、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73.4%;失学儿童得到救助。除政府投入外,共青团和全国妇联分别通过“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筹集捐款20多亿元,救助失学儿童和失学女童300多万人次。

  但是,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我们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控制艾滋病三项目标还未能如期达标。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发展、保护的条件和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儿童发展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权利保护有待进一步解决;爱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爱滋病患者中的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等。这些问题将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加以解决。

  (三)提高生活与环境质量,加强安全饮水和卫生处置排泄物工作

  1.十年内,全国以乡镇为单位共兴建供水工程(自来水供水到户)四千五百处,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保障一般干旱年份正常供水。

  2.大力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

  3.继续深入开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推广农村粪便处理示范区工作经验,尽快制定爱国卫生和控制吸烟危害的有关条例和法规,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与环境质量。

  4.继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全国绿地面积,积极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活与生态环境。

  (四)基础教育与扫盲

  1.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2.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城市入园(班)率达70%;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60%;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和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学前教育。

  3.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根据我国各地不同情况按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执行。现阶段已经普及了小学教育和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的地区,要继续充实、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师质量,积极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尚未普及小学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地区,要切实解决小学生辍学和脱盲后复盲问题,经济特别困难的地区,首先普及小学三年和四年的教育。

  4.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办学的有效机制,进一步缓解经费不足的紧张状况。

  5.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大力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尽快建立起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教师队伍。到二○○○年,使大多数小学教师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国家规定的学历。多种形式培训幼儿教师,提高师资水平。扫盲工作要形成适应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加强校舍和教学设施建设,使办学条件逐步达到规范化要求。已经基本解决了校舍和消除危房的地区,要重点抓好校舍配套建设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配置等添置工作。校舍不足的地区,要继续解决“一无两有”问题(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

  7.今后十年,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的任务主要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突出问题是解决女童就学困难。要采取特殊措施,在这些地域辽阔、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省份,扩建和新建一部分完小或教学点,在有需要的地方,办好寄宿制小学和民族小学。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女教师,在贫困地区建立女童奖学金制度,促进女童入学工作。继续办好女童班。

  (五)社区、家庭保障

  1.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2.通过政策性倾斜促进儿童食品、玩具、生活用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促进儿童影视、读物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3.加强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的建设。可采取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改善、增设和扩建儿童活动设施,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师资水平和社会效益,城市规划要考虑儿童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

  4.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

  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层层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

  5.师范院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有关学术机构和学术团体要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为改善儿童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

  6.妇女在儿童发展和儿童幸福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使她们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培训和得到广泛的社会服务,有机会谋求适当职业并积极参与社会发展。要特别重视对农村妇女的培训,使她们有机会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高家庭收入。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

  1.在城市鼓励建立健全生育社会补偿制度;在有条件的农村推广独生子女、女童家长养老专项保险,逐步消除在生育、就学、从业等方面的性别差异。

  2.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在全国完善四至五个残儿康复人员培训基地,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聋儿语训中心。采取建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举办特殊教育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等方式,使多数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道德风尚,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

  3.要特别关注离异家庭的儿童保护和教育,帮助单亲家庭的家长为儿童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妥善安排流浪儿的生活和教育。重点扶持各省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使福利院有一定的康复医疗设备,并改造全部危房。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儿童能普遍获得援助。

  4.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特殊支持。继续实施“希望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学。

  (七)儿童权益保护

  1.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

  2.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一九九五年前制定出本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4.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儿童健康管理条例、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等。

  (八)优生、优育、优教

  1.继续在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优教,大力宣传普及“三优”科学知识,提高儿童工作质量。

  2.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三优工程”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科学研究,建立“三优”科研基金,设立“三优”重大科研成果奖。

  四、领导与监测

  (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领导、组织监督本规划纲要在全国的实施,并为实施规划纲要筹措资金。

  (二)实施本规划纲要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儿童发展工作要从国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规划纲要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善、制定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四)儿童发展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并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必要的财力支持。除国家和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外,还要鼓励旨在促进儿童发展的社会赞助,同时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六)在继续坚持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体系,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七)各有关学术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儿童发展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大力推广适宜技术。

  (八)继续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活动。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关于儿童发展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颁布日期】1992.02.16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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